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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再提17种谈判抗癌药,各地落情况怎样了?

药药 药融圈 2020-09-01


10月24日,李克强总理应邀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经济形势报告时说,目前国内每年新发癌症病例超过300万人,其中许多患者面临吃不起药的困境。今年以来,我国已实施进口抗癌药零关税,并加大力度加快抗癌药医保准入谈判,新增了17种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与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超过50%。这项工作还要一抓到底,最大幅度降低药价,尽力减缓癌症患者的病痛,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10月1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18年抗癌药谈判结果,并发布相关文件督促各地尽快落实,要求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各地都在尽快落实政策,争取让患者早日减轻经济负担。成果如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25日,已有湖北、四川、天津、北京等16个省市发布了相关政策,明确了抗癌药挂网采购与落地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湖北

10月11日,湖北省卫计委印发通知,率先对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的采购作出安排。涉及湖北省挂网目录共23个流水号,省交易系统将于本月12日前调整其挂网限价及类型。

 

关于价格调整,与省级专项动态调整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省级专项调整中暂停挂网的药品将恢复挂网资格。

 

而对于17种抗癌药中未在湖北省挂网的,则可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新上市药品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入资质准入工作。

 

四川

10月11日,四川省发布通知,将立即启动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挂网采购,直接纳入该省网上集中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类别范围,按照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由各公立医院采购。

 

通知要求,已挂网的国家谈判抗癌药,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资料;若基础资质材料过期的需补交新的相关合格资质材料。尚未在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录入基础信息的相关企业和产品,需先按《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增补工作的通知》(川药械采〔2017〕72号)第四点申报资质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后到现场递交相关材料。


10月22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将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品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 年版)》乙类范围,按药品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17种抗癌药品支付标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不得自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同时,将17 种抗癌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药品挂网工作。

广州

 10月11日,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公示,涉及77个品规。


浙江

10月12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省医保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并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谈判药品的政策衔接,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1日上线运行。

 

此外,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

 

黑龙江

 10月12日,黑龙江省也发布公告,将17种抗癌药纳入直接挂网目录。并要求,已在该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成功的产品无需重新报名、报价,将按照国家谈判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报名时在地区价格黑龙江省价格处填报国家谈判价格,审核合格后,直接挂网。


天津

 10月12日,天津市发布通知,要求尽快维护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药品信息,市社保心将启动医保对接经办工作。目前,17种谈判药品涉及32个品规,其中已审核通过17个品规,企业未申请15个品规。


福建

 10月12日,福建省医保委会员办公室发布通知,自10月25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该省医保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同时明确了本次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同时对前期的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部分抗癌药品的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

 

并将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所属类别进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除此之外,还将伊马替尼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有慢性髓性白血病诊断并有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检验证据;胃肠间质瘤;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10月17日,福建省医保办发布通知,指出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三批)。

 

根据通知,福建省将于10月25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为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并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待遇,对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将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

北京

10月15日,北京市连续发布两通知,要求对17种抗癌药实行公开挂网并纳入《国家谈判目录》,要求企业及时登录阳光采购平台完成相关产品的注册和申报工作。

 

同时明确,将优先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其他产品申报和集中价格联动工作后续另行安排。对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专项安排,开放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加快准入,及时调价。

 

对于纳入北京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范围药品专项安排,另行通知。另外,其他产品集中价格联动原定的10月16日申报更新(确认)截止时间后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10月22日,北京市发布通知,企业申报的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相关产品按照挂网流程纳入北京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其目录范围调至《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并按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采购价格。


暂未在北京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其他包装规格药品,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备案采购相关产品,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备案采购程序向采购平台申报相关产品,补充进《药品基础数据库》。
 
通知明确,自2018年10月27日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采购供应相关药品,实行网上采购。


除此之外,北京还发布通知,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中属于“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药品”内的竞价谈判目录药品,需联动全国最低价。对于低价、短缺目录药品,无需联动全国最低价。对于国家谈判目录药品,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谈判价格调整,无需联动全国最低价。


同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北京市医保目录乙类,10月底前完成挂网采购工作完成,对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要及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列入36种+17种国家谈判药品的,医院在制定药占比考核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合理调整。


重庆

10月16日,重庆市药交所发布通知,将调整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入市价及挂牌限价,价格调整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新入市价生效后,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新挂牌价低于合同约定成交价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新挂牌价。


云南

10月18日,今日云南省也发布通知,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将相关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


已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的中标药品,根据企业申请统一调整价格;未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根据企业申报信息统一挂网。在约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内蒙

10月19日,内蒙发布通知,将17种抗癌药、36种国家谈判药品以及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进行集中挂网。17种抗癌药在内蒙挂网药品采购方式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标识调整为医保乙类。属于17种抗癌药和36种国家谈判药的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不得另行议价。


宁夏

10月23日,宁夏人社局发布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纳入《宁夏医保目录(2017年版)》第四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其中,标注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医保限定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执行。 

通知还明确,17种谈判药品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8〕100号)附件中的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埃克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在宁夏均实行与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一致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 

17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仿制药实际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品种规格原研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待国家出台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后,宁夏将另行印发通知。 

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调整,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


通知还要求,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并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 

辽宁

10月23日,辽宁省药采中心发布通知,对于纳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 执行国家谈判价格, 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 2018年11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 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30日。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药品生产 (经营) 企业要在10 月 31 日前完成国家谈判 l7种抗癌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相关工作。 


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 原议价结果废止, 统一执行国家谈判结果; 未参与辽 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相关 企业做好挂网采购、 配送工作。并要求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两票制" 的相关要求。


山东

10月23日,山东省发布通知,将对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集中挂网采购,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上述药品按附件中医保支付标准价格进行直接挂网,并纳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保谈判-医保支付标准”类别。


通知要求,未在省平台内挂网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可于2018年10月24日9:00-2018年10月25日17:00通过省平台申报有关电子资质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扫描电子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的产品经公示后挂网。


省平台内已挂网的药品无须申报资质信息,待其它产品公示挂网后,按国家医保支付标准统一调整执行。


广西

10月24日,广西药采中心发布通知,将17种抗癌药纳入集中挂网采购,国家通过谈判确定的17种抗癌药品涉及的所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品种(见附件)均调整为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目录品种,以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格。


未在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内的,由生产商按要求递交资质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导入交易系统供医疗卫生机构采购。


附件: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调整为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目录的品种


贵州

今日(10月25日),贵州药采中心直接转发国家版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与国家版政保持一致,各省市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我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综合整理自中国政府网和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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